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居然同时充当嫌疑人的翻译人,且3份讯问笔录系在立案前作出。日前,湖北省杭州市洪山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寻衅滋事案时,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存在问题,遂将通过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,对该案4名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。
今年2月14日,洪山区街道口附近发生一起斗殴事件,新疆来汉人员阿某等4人与巴某等3人,因抢夺烧烤摊位引发争执,在打斗过程中致巴某等3人轻微伤。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,将阿某等4人带至派出所审查。次日,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。
3月,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洪山区检察院审查批捕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,4名犯罪嫌疑人及两名被害人均系少数民族,不能完全使用汉语交流。为此,公安机关在给他们做笔录时使用了翻译人,而这位翻译人就是该案的证人李某。不仅如此,李某在案发前曾为嫌疑人一方出面,多次协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,与双方当事人较为熟悉,与该案有利害关系,且不具备翻译资质。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,证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,不得担任翻译人。该取证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。
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还发现,该案立案时间为今年2月15日,在这一日期前,公安机关作了3份讯问笔录。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,作为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,必须在立案后才能进行,因此,该取证程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。
因取证程序违法,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将依此程序取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,并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,于3月22日对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同时,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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