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言道:“得理不饶人,无理搅三分”,很多人在占着道理和大义时会变得盛气凌人,不懂得设身处地,一味地的咄咄逼人。最后不仅将自己的道理丢光,还有可能会带来麻烦。比如很多捉奸的原配,在发现丈夫和小三出轨后,难以控制兴趣。一旦出手伤人,原本占理的原配妻子,也就变成了行凶者。
2012年,杭州发生了一桩寻衅滋事案,某男子婚内出轨,和情人外出游玩。被岳母发现后告诉男子的妻子,妻子一气之下带着亲戚朋友将两人抓了现行。怒不可遏的妻子,当众将小三的鼻子和嘴巴打出血,场面一度失控。结果因涉嫌寻衅滋事,被警方带走。
家住湖北杭州的刘女士和丈夫结婚12年,夫妻感情却越来越淡。夫妻俩刚结婚时还能如胶似漆,可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,丈夫李先生对刘女士却越发不满,这是为什么?
原来李先生是一个重男轻女的人,他毕生的希望就是能够有一个儿子传宗接代。可刘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十多年,连续怀胎6次,第一次生了个女孩,有四次经过小诊所鉴定为女孩后打掉。直到2010年,刘女士最后一次怀孕,医生称如果再打胎不仅会影响刘女士的身体健康,还有可能终生不孕。
一家人商议后决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,虽然小诊所鉴定是女孩,但也不能确定,万一是个男孩李先生就能够完成自己的心愿。可结果却事与愿违,刘女士又生了一个女孩。随着小女儿的出生,刘女士和李先生的感情也走到了破灭的边缘。从此之后,李先生经常以工作为由,半夜不回家,还多次对刘女士大打出手,声称要离婚。
直到2012年8月,刘女士的母亲在逛街时,意外发现女婿李先生和一个打扮时髦的年轻女子一起逛商场。李先生还为女子买了上千元的化妆品。母亲确信两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,于是一边跟踪他们一边给女儿打电话。
刘女士得知后,召集亲戚朋友和母亲会和,最终将李先生和小三堵在一个出租屋内。眼看自己人多势众,刘女士带人冲进了出租屋,将丈夫和小三抓了现行。看到李先生和小三躺在床上,刘女士无法抑制内心的怒火,当场把小三拖下床,连扇了好几个巴掌,直到小三的鼻子和嘴巴都被打出血才停手。
刘女士痛打小三虽然解气,可她的行为却涉嫌违法犯罪,小三在事后选择了报警,同年9月刘女士就收到了当地派出所发出的“监视居住决定书”。12月30日晚上,民警来到刘女士家中,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,将其带出所调查。
对此刘女士表示非常不满,她声称自己被监视居住之后,再也没有找过小三,也没有对小三实施殴打,为什么警方还要把自己带出所。对此当地警方给出了解答,原来在监视居住期间,民警曾两次要求她去派出所汇报情况,但刘女士拒不服从,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去汇报。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期间,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(3年以下刑期)的嫌疑人有4种强制手段,分别为:拘留、逮捕、监视居住、取保候审。其中,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允许嫌疑人有部分自由,但当嫌疑人违反了警方制定的要求时,警方随时可对嫌疑人进行拘留。
在刘女士被带去派出所拘留前,警方已经通过挂号信发出拘留通知,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警方先口头通知后送达拘留通知书,后对嫌疑人实施拘留,程序上并无违规之处,当然刘女士也可以争取取保候审。
无论如何,当地警方的行为都没有违规之处,说到底还是刘女士行为过激,将小三打出血酿成的后果。那么刘女士的行为,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,如果真的构成了寻衅滋事罪,等待她的将会是怎样的结果?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,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,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
有以上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刘女士抓奸时当着众人的面殴打了“小三”的行为,已经严重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。小三起诉刘女士构成寻衅滋事罪,也有一定的道理。不仅如此,刘女士的行为甚至还涉嫌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。好在刘女士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即使如果罪名成立,等待她的很可能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从原本的受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,刘女士可谓是将一手好牌打得稀烂。如果刘女士没有在捉奸时大打出手,而是拍照取证,然后再和丈夫离婚。那么这桩悲剧就不会发生,刘女士既可以尽量让丈夫净身出户,也能曝光两人的丑事,让小三身败名裂。
捉奸本不违法,甚至还能够在离婚诉讼时占据主动,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。但在捉奸时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维权,不能因为自己占理就不饶人,得理不饶人者,终将自食苦果。